严禁生产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 规范渔需物资销售秩序
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,维护渔业生产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严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等非法捕捞工具,以及规范渔需物资销售行为,作出如下规定: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。凡列入国家禁用渔具名录的网具、工具,一律不得制造、加工、组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捕捞活动提供器具支持。
二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。渔需物资经营门店、电商平台、流动摊贩等不得购进、储存、展示、交易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。对违反规定的,由市场监管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,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。
三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。禁止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、渠道等天然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进行捕捞。对非法使用行为,渔政执法机构将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,并没收渔具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严禁渔需物资销售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。渔需物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,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渔具产品,不得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者购买禁用渔具。各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主动下架、退回并报告存量禁用渔具和“地笼”。
五、强化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。渔业、市场监管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作,开展联合执法检查,畅通举报渠道,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和举报。
六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望广大渔业从业者、渔需物资经营者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,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fpqajwy.com/product/10.html
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4:40:47